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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颁布《构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造,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新闻动态

住建部颁布《构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造,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
  • 起源:
  • 颁布功夫: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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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适应国际技术律例与技术尺度通畅规定,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入工程建设尺度化工作鼎新的定见》等文件,提出当局造订强造性尺度、社会集体造订自愿选取性尺度的长远指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尺度中分散的强造性条文的鼎新工作,逐步形成由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划定与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组成的“技术律例”系统。

住建部颁布《构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造,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概要描述】为适应国际技术律例与技术尺度通畅规定,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入工程建设尺度化工作鼎新的定见》等文件,提出当局造订强造性尺度、社会集体造订自愿选取性尺度的长远指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尺度中分散的强造性条文的鼎新工作,逐步形成由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划定与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组成的“技术律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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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颁布功夫: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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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构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律例与技术尺度通畅规定,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入工程建设尺度化工作鼎新的定见》等文件,提出当局造订强造性尺度、社会集体造订自愿选取性尺度的长远指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尺度中分散的强造性条文的鼎新工作,逐步形成由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划定与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组成的“技术律例”系统。
关于规范种类。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系统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层次准)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层次准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主张规模、布局、职能、机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身分为重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职能机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测、设计、施工、维建、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重要内容。在全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系统中,项层次准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划定。
关于五大身分指标。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身分是保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系统化和效能提升的根基划定,是支持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基要求。项主张规模要求重要划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齐全的出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主张布局要求重要划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安插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两全性技术要求,应试虑供给能力合理散布,提高有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主张职能要求重要划定项目组成和用处,明确项主张根基组成单元,是项目阐扬预期作用的保险。项主张机能要求重要划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凹凸水平,体现建设工程项主张合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根基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职能、机能要求的根基技术划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平正、有效率等发展指标的根基保险。
关于规范执行。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拥有强造约束力,是保险人民性命财富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家权利和公家利益,以及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节造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主张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维建、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寂仔构筑刷新项目(指不扭转现有使用职能),当前提不具备、执行现行标精确有难题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尺度。与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尺度是经过实际检验的、保险达到强造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通常情况下也该当执行。在满足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划定的项目职能、机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有关集体尺度、企业尺度,使项目职能、机能越发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尺度、集体尺度、企业尺度要与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有关技术水平。
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执行后,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国度尺度、行业尺度中的强造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处所尺度中的强造性条文应实时订正,且不得低于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划定。现行工程建设尺度(蕴含强造性尺度和推荐性尺度)中有关划定与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划定不一致的,以强造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划定为准。

1 总则

1.0.1 为预防构筑火警、削减火警风险,保险人身和财富安全,使构筑防火要求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凭据有关司法、律例,造订本规范。

1.0.2 除出产和贮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构筑表,新建、改建和扩建构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守护中的防火,以及寂仔构筑刷新、使用和守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出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寂仔构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路、美满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 寂仔构筑刷新应凭据构筑的近况和刷新后的构筑规模、火警危险性和使用用处等成分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划定的指标、职能和机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寂仔厂房、仓库蹬爪迁徙或刷新。

1.0.6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整年最幼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天堑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幼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场所不应幼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构筑的重要分散出口不应幼于50m。

1.0.8 工程建设所选取的技术步骤和措施是否切合本规范要求,由有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步骤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切合本规范中有关机能的要求。

1.0.9 违反本规范划定,遵循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予以处罚。

2 根基划定

2.1 指标与职能

2.1.1 构筑的防火机能和设防尺度应与构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职能用处、火警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 构筑防火应达到下列指标要求:

    1 保险人身和财富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险沉要使用职能,保险出产、经营或沉要设施运行的陆续性;

    3 ;す怖;
    4 ;せ肪场⒔谠甲试。

2.1.3 构筑防火应切合下列职能要求:

    1 构筑的承沉结构应保障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功夫内仍能正常阐扬承载职能;
    2 构筑应设置满足在构筑产生火警时人员安全分散或出亡必要的设施;

    3 构筑内部和表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按功夫内阻止火警舒展至相邻构筑或构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构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构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接济的要求。

2.1.4 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涯过渡期间建设的一时构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切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设房集中安插区域应依照分歧职能区域别离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畅的路路。

2.1.5 厂房内的出产工艺安插和出产过程节造,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资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凭据出产部位的火警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路的防火要求应凭据其建设地位、封关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畅车辆的类型、环境前提及左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成分综合确定。

2.1.7 构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预防形成爆炸前提的措施;当选取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障构筑的重要承沉结构在点火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阐扬其承载职能。

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路均应拥有预防产生静电或静电堆集的机能。

2.1.9 构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预防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累的措施;散发较空气沉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楼地面应拥有不发火花的机能,使用绝缘资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拥有预防产生静电的机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表应平坦、光滑,易于排除;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预防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累,并预防火警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舒展。

2.2 消防接济设施

2.2.1 构筑的消防接济设施应与构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接济救授的要求。

2.2.2 在构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领域内,应设置直通室表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构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接济口表,在构筑的表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接济人员出入的消防接济口,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沿表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接济操作面领域内设置的消防接济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表窗的构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接济口,有表窗的构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接济口;

    3 消防接济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幼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幼于0.8m;

    4 消防接济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表打开或破拆,选取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接济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表识此外永远性显著标志。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表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关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表墙上应设置常关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拥有手动和联动开启职能。

2.2.5 除有特殊职能、机能要求或火警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表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表,下列无可开启表窗的地上构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表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拥有手动、联动或依附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职能:

    1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交易厅、展览厅、会议厅、多职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构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路;

    4 总构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路;

    5 靠表墙或贯通至构筑屋顶的中庭。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路和室内无车路且无人员停顿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表,下列构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构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构筑;

    2 5层及以上且构筑面积大于3000m²(蕴含设置在其他构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构筑,构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构筑;

    4 构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构筑高度大于32m的封关或半封关汽车库;

    6 除轨路交通工程表,埋深大于10m且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构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路。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表,其他构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表或经专用通路通向室表,该通路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幼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切合本规范第7.1.8条的划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幼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选取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选取防火卷帘分隔表,不应选取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代替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路、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幼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幼于10L/s。

2.2.10 消防电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 ?;

    2 电梯的载沉量不应幼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节造线缆与节造面板的衔接处、节造面板的表壳防水机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显著的标识和供消防接济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 构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构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

2.2.12 屋顶直升机;旱某叽绾兔婊β阒鄙踩鸾岛途戎囊,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河胛菝嫔贤蛊鹞锏淖钣姿骄嗬氩挥τ子5m;

    2 构筑通向;旱某隹诓挥ι儆2个;

    3 ;褐芪вι柚煤娇兆璋坪陀关彰髯爸;

    4 ;鹤蠼ι柚孟鹚。

2.2.13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预防火警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策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顿和该地域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 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应拥有下列根基职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接济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变乱现场指挥通讯;

    3 通讯指挥信息治理;

    4 集中接管和处置责任辖区火警、以急救人员性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路路交通变乱、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构筑坍塌、沉大安全出产变乱、空难、爆炸及恐怖事务和人民遇险事务等灾害变乱报警。

2.2.15 消防通讯指挥系统的重要机能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选取北京功夫计时,计时最幼量度为秒,系统内维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警、以急救人员性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路路交通变乱、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构筑坍塌、沉大安全出产变乱、空难、爆炸及恐怖事务和人民遇险事务等灾害变乱报警;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警、以急救人员性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路路交通变乱、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构筑坍塌、沉大安全出产变乱、空难、爆炸及恐怖事务和人民遇险事务等灾害变乱进行灭火接济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功夫不应大于45s。
2.2.16 消防通讯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沉要设备或沉要设备的主题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讯网络应相对独立、终年通顺;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障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通顺;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3 构筑总平面布局

3.1 通常划定

3.1.1 构筑的总平面布局应切合减幼火警风险、方便消防接济的要求。

3.1.2 工业与民用构筑应凭据构筑使用性质、构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警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构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障肆意一侧构筑表墙受到的相邻构筑火警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建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50m,与其他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建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址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30m。

3.2 工业构筑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址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构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表,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构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50m。

3.2.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选取防火墙分隔。

3.3 民用构筑

3.3.1 除裙房与相邻构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构筑确定表,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构筑与相邻构筑的防火间距应切合下列划定:

    1 与高层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构筑和木结构民用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幼于14m。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构筑物等衔接的构筑,防火间距应依照两座独立构筑确定。

3.4 消防车路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 工业与民用构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路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左近,均应设置可通畅消防车并与表部公路或街路连通的路路。

3.4.2 下列构筑应至少沿构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路: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界理前提限度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路的公共构筑表,其他高层公共构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构筑应至少沿构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路。住宅构筑应至少沿构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路。当构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路时,该消防车路应位于构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路,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靠得住取水的要求。

3.4.5 消防车路或兼作消防车路的路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路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杜爪满足消防车安全、急剧通畅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构筑结构、管路、管沟等,应满足接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杜爪满足消防车满载使佚常通畅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接济场地的消防车路,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 ?亢拖澜蛹米饕档囊;

    5 消防车路与构筑表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畅的要求,位于构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接济场地的消防车路应满足消防接济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终点式消防车路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路路;

    7 消防车路与构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故障消防车操作的阻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 高层构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陆续安插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障消防车的接济作业领域能覆盖该构筑的全数消防扑救面。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场地与构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故障消防车操作的阻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构筑结构、管路、管沟蹬爪满足接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杜爪满足消防车安全 ?亢拖澜蛹米饕档囊。

4 构筑平面安插与防火分隔

4.1 通常划定

4.1.1 构筑的平面安插应便于构筑产生火警时的人员分散和出亡,有利于减幼火警风险、节造火势和烟气舒展。统一构筑内的分歧使用职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 工业与民用构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职能和火警危险性等成分,凭据有利于消防接济、节造火警及降低火警风险的准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内横向应选取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障火警不会舒展至相邻防火分区;
    2 构筑内竖向按天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构筑表,防火分区的构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警时未封关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构筑面积之和推算;
    3 高层构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选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构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 除构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路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表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构筑面积表,其他构筑面积均应计入地点防火分区的构筑面积。
4.1.3 下列场所应选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构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构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表,构筑内的厨房;

    3 医疗构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沉症监护室、贵沉精密医疗设备用房、贮藏间、尝试室、胶片室等;
    4 构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切合本规范第4.1.7条的划定,消防节造室的防火分隔应切合本规范第4.1.8条的划定表,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构筑贴邻时,应选取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构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构筑内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预防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 设备用房的分散门应直通室表或安全出口;

    3 设备用房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 附设在构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切合本规范第4.1.4条的划定表,尚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幼水平距离不应幼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构筑首层的靠表鞘诳位或地下一层的靠表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接济专用出入口、分散楼梯(间)某人员的重要分散通路。
    2 构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贮存量不应大于1m3。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预防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 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透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 燃油或燃气管路在设备间内及进入构筑物前,应别离设置拥有自动和手动关关职能的堵截阀。
4.1.6 附设在构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切合本规范第4.1.4条的划定表,尚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预防油品流散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应位于构筑的靠表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选取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安插和防火分隔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构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选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凭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表,其他构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构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 消防水泵房的分散门应直通室表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 消防节造室的安插和防火分隔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节造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构筑内的消防节造室应选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消防节造室应位于构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分散门应直通室表或安全出口;

    4 消防节造室的环境前提不应滋扰或影响消防节造室内火警报警与节造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消防节造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节造室无关的管线;

    6 消防节造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出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 工业构筑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表,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出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出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出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切合下列划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选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央仓库,应选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选取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表,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贮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构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选取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选取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杏注治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购置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选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出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构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路应采取预防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4.3 民用构筑

4.3.1 民用构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贮藏间等。民用构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构筑使用职能的从属库房表,不应设置出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构筑组合建造。
4.3.2 住宅与非住宅职能合建的构筑应切合下列划定:
    1 除汽车库的分散出口表,住宅部门与非住宅部门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齐全分隔。
    2 住宅部门与非住宅部门的安全出口和分散楼梯应别离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分散楼梯,地下车库的分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划定分隔。
    4 住宅与贸易设施合建的构筑依照住宅构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切合下列划定:

       1)贸易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构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每个独立单元中构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分散出口。

4.3.3 商店交易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安插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安插应切合下列划定:

    1 不应安插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插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构筑,不应安插在楼地面设计标宏伟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安插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安插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安插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构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3.6 医疗构筑中住院病房的安插和分隔应切合下列划定:

    1 不应安插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构筑,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

    3 构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插和分隔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安插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安插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构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房间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构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选取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3.8 I级木结构构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安插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交易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构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构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安插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交易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构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构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安插在首层:

    1 商店交易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构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构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构筑的,应选取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表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当与所服务构筑贴邻安插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选取天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路上应设置垂危变乱自动堵截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 构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透风和防爆泄压。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尝试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物安全尝试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船埠和机场的候车(船、机)构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路的安插应切合下列划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畅的区域内不应设置贸易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安插任何可燃物体;

    3 贸易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构筑内的商店交易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并选取不燃或难燃装建资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构筑面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设置在高层构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构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构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构筑、木结构构筑和附建于民用构筑中的汽车库表,其他公共构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构筑面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高层构筑,不应大于1500m2。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构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构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构筑,不应大于600m2。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4 当防火分区全数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能够增长1.0倍;当部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部门区域构筑面积的1/2计入地点防火分区的总构筑面积。
4.3.17 总构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构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靠得住、有效。

4.4 其他工程

4.4.1 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贸易设施和非地铁职能设施的安插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 在站厅的乘客分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路和其他用于乘客分散的专用通路内,不应安插贸易设施或非地铁职能设施;

    3 站厅公共区内的贸易设施不应经营或贮存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的物品,不应贮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4.4.2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路、换乘通路、换乘厅与非地铁职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别离独立设置,并应选取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 车站节造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节造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节造室;

    2 变电站、配电室、通讯及信号机房;

    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透风机房、蓄电池室;

    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警时需持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4.4.4 在地铁车辆基地构筑的上部建造其他职能的构筑时,车辆基地构筑与其他职能的构筑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构筑中承沉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4.5 交通隧路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分散通路、透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蹬纂车行隧路分隔。

5 构筑结构防火

5.1 通常划定

5.1.1 构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机能,应与其火警危险性,构筑高度、使用职能和沉要性,火栽焖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构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构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构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构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构筑中承沉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凭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机能验算和防火;ど杓,或选取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机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Ⅰ类汽车库,Ⅰ类建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建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构筑、Ⅱ类汽车库、Ⅱ类建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构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选取木结构的构筑表,其他构筑的耐火等级应切合本章的划定。

5.2 工业构筑

5.2.1 下列工业构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构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构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贮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构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划定的构筑表,下列工业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构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贮存特殊贵沉的机械、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构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划定的构筑表,下列工业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构筑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别离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分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5.3 民用构筑

5.3.1 下列民用构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构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构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尝试室。

5.3.2 下列民用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构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构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构筑;

    5 一级通常消防站、二级通常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险消防站;

    6 设置干净手术部的构筑,三级生物安全尝试室;
    7 用于灾时出亡的构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划定的构筑表,下列民用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构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讲授构筑、医疗构筑。

5.4 其他工程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路、地上节造中心构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构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4.2 交通隧路承沉结构体的耐火机能应与其车流量、隧路封关段长度、通畅车辆类型和隧路的建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5.4.3 城市交通隧路的消防接济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路的地面沉要设备用房、运营治理中心及其他地面从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构筑结构防火

6.1 防火墙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构筑的基础或拥有相应耐火机能的框架、梁等承沉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构筑表墙、屋顶订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预防火警舒展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6.1.2 防火墙任一侧的构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产生粉碎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警舒展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预防火警舒展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构筑表墙、楼板、屋顶订交处,应采取预防火警舒展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构筑表墙上、基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预防火警沿表墙开口舒展至构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构筑表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预防火警舒展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机能均不应低于该构筑表墙的耐火机能要求。住宅构筑表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预防火警通过相邻开口舒展的要求。

6.2.4 构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表沿处采取预防火警通过幕墙空腔等机关竖向舒展的措施。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路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齐全性不应低于2.00h。

6.3.2 电气竖井、管路井、排烟或透风路、垃圾井等竖井应别离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6.3.3 除透风管路井、送风管路井、排烟管路井、必须透风的燃气管路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罚隔表,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机能。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路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构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机能要求。

6.3.5 透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路、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路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构筑变形缝处,构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透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代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预防火警通过管路舒展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拥有自动关关的职能,在关关后应拥有烟密关的机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店构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关式表走廊的分散门,应在关关后拥有烟密关的机能。宿舍的居室、旅店构筑的客房的分散门,应拥有自动关关的职能。

6.4.2 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分散走路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 电梯间、分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 室内开向出亡走路前室的门、出亡间的分散门;

    5 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分散走路或分散楼梯间的门。

6.4.3 除构筑直通室表和屋面的门可选取通常门表,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构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构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构筑中封关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出亡走路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分散走路或分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分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表分散楼梯的分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6.4.4 电气竖井、管路井、排烟路、排气路、垃圾路等竖井井壁上的查抄门,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构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构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构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对于其他构筑,门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包办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关门、密关门,耐火机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利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分散出口处。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机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路的窗;

    2 设置在出亡间或出亡层中出亡区对应表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拥有在火警时不必要依附电源等表部动力源而依附自沉自行关关的职能;

    2 耐火机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机能要求;

    3 应在关关后拥有烟密关的机能;

    4 在统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选取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拥有同步降落封关开口的职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机能不应低于地点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机能要求。

6.5 构筑的内部和表部装建

6.5.1 构筑内部装建不应擅自削减、扭转、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分散批示标志、分散出口、分散走路或分散横通路,不应擅自扭转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职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分散和消防接济的镜面反光资料:

    1 分散出口的门;

    2 分散走路及其尽端、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接济人员进出构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路、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应为A级:

    1 出亡走路、出亡层、出亡间;

    2 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节造室地面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冈炜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透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应切合下列划定:

    1 顶棚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建资料不应使用易燃资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路、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路。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表,下列出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建资料的点火机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出产场所;

    2 甲、乙类出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构筑的表部装建和户表告白牌的设置,应满足预防火警通过构筑表立面舒展的要求,不应故障构筑的消防接济或火警时构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幼消防接济口。

6.6 构筑保温

6.6.1 构筑的表保温系统不应选取点火机能低于B2级的保温资料或制品。当选取B1级或B2级点火机能的保温资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预防火警通过保温系统在构筑的立面或屋面舒展的措施或机关。

6.6.2 构筑的表围护结构选取保温资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地点表围护结构的耐火机能要求。当保温资料的点火机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资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幼于50mm。

6.6.3 飞机库的表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选取点火机能为A级的资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资料的点火机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划定的情况表,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表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选取点火机能为A级的保温资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职能的构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门的总构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划定的情况表,下列构筑或场所的表墙表保温资料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构筑。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划定的情况表,住宅构筑选取与基层墙体、装璜层之间无空腔的表墙表保温系统时,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 构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划定的构筑表,其他构筑选取与基层墙体、装璜层之间无空腔的表墙表保温系统时,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 构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划定的构筑表,其他构筑选取与基层墙体、装璜层之间有空腔的表墙表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2 构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不应低于B1级;

    3 表墙表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璜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6.6.9 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1 人员密集场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气蹬仔火警危险的场所;

    3 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 出亡走路、出亡层、出亡间;

    5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划定的场所或部位表,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资料或制品的点火机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选取B1级点火机能的保温资料时,保温系统的表表表应采取使用不燃资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7 安全分散与出亡设施

7.1 通常划定

7.1.1 构筑的分散出口数量、地位和宽度,分散楼梯(间)的大局和宽度,出亡设施的地位和面积等,应与构筑的使用职能、火警危险性、耐火等级、构筑高度或层数、埋深、构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个性等相适应。

7.1.2 构筑中的分散出口应分散安插,房间分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分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分散的要求。各层分散楼梯的净宽杜爪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构筑的地上楼层,各层分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幼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分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构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构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分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幼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分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3 构筑中的最大分散距离应凭据构筑的耐火等级、火警危险性、空间高度、分散楼梯(间)的大局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成分确定,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分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分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分散门的分散距离,不应大于构筑中位于袋形走路两侧或尽端房间的分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分散距离。

7.1.4 分散出口门、分散走路、分散楼梯等的净宽杜爪切合下列划定:

    1 分散出口门、室表分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幼于0.80m;

    2 住宅构筑中直通室表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幼于0.80m,当住宅构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壁设置栏杆时,室内分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幼于1.0m,其他住宅构筑室内分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幼于1.1m;

    3 分散走路、首层分散表门、公共构筑中的室内分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幼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分散楼梯、室内分散台阶或坡路,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分散通路、分散走路、分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分散的物体,并应在分散通路、分散走路、分散出口的显著地位设置显著的批示标志。分散通路、分散走路、分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幼于2.1m。分散走路在防火分分辨隔处应设置分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表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分散门表,分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警时拥有平开职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分散出口门应向分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出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贮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构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均匀分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表分散楼梯的门。

7.1.7 分散出口门应能在关关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蚍稚⒙ヌ荩洌┗蚍稚⒆呗返拿旁谄肴羰,不应削减楼梯平台或分散走路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度表,构筑中节造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分散出口门应拥有在火警时自动开释的职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地位应设置显著的标识。

7.1.8 室内分散楼梯间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分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资料贮藏室、垃圾路及其他影响人员分散的凸出物或阻碍物。

    2 分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路。

    3 在住宅构筑的分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路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选取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预防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构筑的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路。

    4 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表窗和送风口,住宅构筑分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路井查抄门表,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天然透风前提不切合防烟要求的封关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选取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构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幼于6.0m2;住宅构筑,不应幼于4.5m2。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构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幼于10.0m2;住宅构筑,不应幼于6.0m2。

    8 分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构筑表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幼于1.0m。当距离不切合要求时,应采取预防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舒展的措施。

7.1.9 通向出亡层的分散楼梯应使人员在出亡层处必须经过出亡区高低。除通向出亡层的分散楼梯表,分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地位不应扭转或应能使人员的分散路线维持陆续。

7.1.10 除住宅构筑套内的自用楼梯表,构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分散楼梯间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关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幼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分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分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表地面的楼层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显著的标识。

7.1.11 室表分散楼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室表分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幼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构筑的室表分散楼梯可选取难燃性资料或木结构表,室表分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选取不燃资料;

    3 除分散门表,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分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警时用于辅助人员分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拥有在火警时仅 ?刻囟ゲ愫褪撞愕闹澳;

    2 电梯左近的显著地位应设置标示电梯用处的标志和操作注明;
    3 其他要求应切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划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分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机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机能。

7.1.14 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构筑应设置出亡层,且第一个出亡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出亡层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出亡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出亡层与上一出亡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数使用人数出亡的要求。

    2 除可安插设备用房表,出亡层不利用于其他用处。设置在出亡层内的可燃液体管路、可燃或助燃气体管路应集中安插,设备管路区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出亡区及其他公共分辨隔。管路井和设备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出亡区及其他公共分辨隔。设备管路区、管路井和设备间与出亡区或分散走路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出亡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出亡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分散楼梯通向出亡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显著地位设置标示出亡层和楼层地位的灯光批示标识。

    5 出亡区应采取预防火警烟气进入或积累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表窗。

    6 出亡区应至少有一壁水平投影位于统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领域内。

7.1.16 出亡间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出亡区的净面积应满足出亡间地点区域设计出亡人数出亡的要求;

    2 出亡间兼作其他用处时,应采取保障人员安全出亡的措施;

    3 出亡间应靠近分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警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出亡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出亡间应采取预防火警烟气进入或积累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表窗,之表窗和分散门表,出亡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出亡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路;

    7 出亡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出亡间入口处的显著地位应设置标示出亡间的灯光批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建车库的室内分散楼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高度大于32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构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关楼梯间:

    3 地上建车库,应为封关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切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划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分散距离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构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7.2 工业构筑

7.2.1 厂房中切合下列前提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10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15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25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40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5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出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构筑面积大于200m²或统一功夫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分散楼梯应为封关楼梯间或室表楼梯。构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分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表楼梯。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构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构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分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7.2.4 高层仓库的分散楼梯应为封关楼梯间或室表楼梯。

7.3 住宅构筑

7.3.1 住宅构筑中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650m²的住宅单元;

    2 构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 构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分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 构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分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7.3.2 住宅构筑的室内分散楼梯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构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构筑,当户门的耐火齐全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安插的分散楼梯应为封关楼梯间;

    2 构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构筑,当户门的耐火齐全性低于1.00h时,分散楼梯应为封关楼梯间;

    3 构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构筑,分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机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构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局部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齐全性不应低于1.00h,分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构筑中通至屋面的分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7.4 公共构筑

7.4.1 公共构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局部散楼梯的公共构筑应切合下列前提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表,构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构筑或多层公共构筑的首层;

    2 除医疗构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表,切合表7.4.1划定的公共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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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公共构筑内每个房间的分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构筑中的医治室和病房、讲授构筑中的讲授用房,当位于走路尽端时,分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构筑内仅设置1个分散门的房间应切合下列前提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路两侧且构筑面积不大于50㎡;

    2 对于医疗构筑中的医治室和病房、讲授构筑中的讲授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路两侧且构筑面积不大于75㎡;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构筑面积不大于50㎡且时时停顿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处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路两侧且构筑面积不大于120㎡;

    5 对于其他用处的场所,房间位于走路尽端且构筑面积不大于50㎡;

    6 对于其他用处的场所,房间位于走路尽端且构筑面积不大于200㎡、房间内任一点至分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分散门的净宽度不幼于1.40m。

7.4.3 位于高层构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分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7.4.4 下列公共构筑的室内分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构筑; 

    2 构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构筑。

7.4.5 下列公共构筑中与敞开式表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分散楼梯均应为封关楼梯间:

    1 构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构筑;

    2 多层医疗构筑、旅店构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职能的构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构筑;

    4 多层商店构筑、图书馆、展览构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职能的构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构筑。

7.4.6 剧场、电影院、会堂和体育馆的观多厅或多职能厅的分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分散门的均匀分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包容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门,每个分散门的均匀分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7 除剧场、电影院、会堂、体育馆表的其他公共构筑,分散出口、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凭据分散人数和每100 人所需最幼分散净宽度推算确定,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分散出口、分散走路和分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幼分散净宽度不应幼于表7.4.7的划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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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分散并直通室表地面的表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分散人数推算确定表,首层表门的总净宽杜爪按该构筑分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推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分散人数,应凭据录像厅的构筑面积按不幼于1.0人/㎡推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处房间的分散人数,应凭据房间的构筑面积按不幼于0.5人/㎡推算。

7.4.8 医疗构筑的出亡间设置应切合下列划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干净手术部设置出亡间;

    2 楼地面距室表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干净手术部及沉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出亡间;

    3 每间出亡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出亡区净面积不应幼于25.0㎡;

    4 出亡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切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划定。

7.5 其他工程

7.5.1 地铁车站中站台公共区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的分散楼梯、自动扶梯和分散通路的通过能力,应保障在远期或客流节造期中超顶峰幼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数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数分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7.5.2 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应切合下列划定:

    1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直通室表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地下一层与站厅公共区同层安插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直通室表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位于站厅公共区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幼于20m;

    4 设备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有人值守的设备和治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表的安全出口。

7.5.3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之间应设置联系通路,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内应设置纵向分散平台。

7.5.4 地铁工程中的出入口节造装置,应拥有与火警自动报警系吐洫动节造自动开释和断电自动开释的职能,并应能在车站节造室或消防节造室内手动远程节造。

7.5.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接济出入口。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接济出入口的尺寸应方便人员进出,其间距应凭据电力电缆、热力管路、燃气管路的敷设情况,管廊透风与消防接济等必要综合确定。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构筑应设置与其构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警危险性,构筑左近的消防力量安插情况,环境前提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构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表,构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8.1.2 构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警危险性、可燃物的点火个性环境前提、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点、防护对象的沉要性和防护指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必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分散和消防接济。

8.1.3 设置在构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切合下列划定:

    1 灭火剂应合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ざ韵蟮幕鹁嘈,不利用于扑九做灭火介质会产生化学反映而引起点火、爆炸等物质的火警;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前提下安全、靠得住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贮存间的环境温杜爪满足灭火剂贮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贮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构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表,城镇(蕴含居住区、贸易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畅消防车的街路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8.1.5 除城市轨路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构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表消火栓表,下列构筑或场所应设置室表消火栓系统:

    1 构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构筑;

    2 用于消防接济和消防车 ?康墓怪屋面或高架桥;

    3 地铁车站及其从属构筑、车辆基地。

8.1.6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路、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畅的三类城市交隧路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表,城市交通隧路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せ蛎鸹鸬某∷⒃独氤钦蚯椅奕酥凳氐亩懒⒐怪、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表,下列构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构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

    2 构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构筑,构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构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会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构筑;

    5 构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构筑:车站、船埠、机场的候车(船、机)构筑,展览、商店、旅店和医疗构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构筑高度大于15m或构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构筑、讲授构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构筑;

    7 构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建车库;

    8 构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节造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路,车辆基地内构筑面积大于300㎡的构筑;
    10 通畅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路。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表,下列厂房或出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幼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幼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造鞋、造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处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划定表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构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出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表,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构筑内构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构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划定表,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划定表,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构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8.1.9 除构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滑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表,下列民用构筑、场所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构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构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路、办公室、旅店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构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会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运动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构筑、商店构筑、餐饮构筑和旅店构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划定表,设置拥有送回风路(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构筑;

    8 总构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构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构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构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构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会堂的观多厅;

    11 构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表,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选取汽车专用起落机作汽车分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建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1.11 下列构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 构筑面积大于100㎡且出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 构筑面积大于60㎡或贮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 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会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 构筑面积大于或蹬宗400㎡的演播室,构筑面积大于或蹬宗500㎡的电影摄影棚。

8.1.12 下列构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衔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表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地位: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构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构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 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构筑或场所;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路;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构筑面积大于10000㎡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构筑(室)。

8.2 防烟与排烟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关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出亡层、出亡间;

    5 出亡走路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出亡走路。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警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表,工业与民用构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节造措施:

    1 构筑面积大于300㎡,且时时有人停顿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出产场所,丙类厂房内构筑面积大于300㎡,且时时有人停顿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构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出产场所;

    3 除高温出产工艺的丁类厂房表,其他构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丁类出产场所;

    4 构筑面积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出产场所;

    5 构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构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构筑内构筑面积大于100㎡且时时有人停顿的房间;

    8 公共构筑内构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构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分散走路,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分散走路,民用构筑内长度大于20m的分散走路。

8.2.3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构筑面积幼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构筑面积幼于1000㎡的建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表,其他汽车库、建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8.2.4 通畅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路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8.2.5 构筑中下列时时有人停顿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表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构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 房间的构筑面积不大于50㎡,总构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8.3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警自动报警系统表,下列工业构筑或场所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构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出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构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构筑或场所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构筑、展览构筑、财贸金融构筑、客运和货运构筑等类似用处的构筑;

    2 旅店构筑;

    3 构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构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沉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构筑、邮政构筑、电信构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构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会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500㎡或总构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构筑内构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构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交易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构筑。

8.3.3 除住宅构筑的燃气用气部位表,构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 供暖、透风和空气调节

9.1 通常划定

9.1.1 除有特殊职能或机能要求的场所表,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出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贮存场所:

    3 产生点火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幼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出产或贮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幼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拥有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的房间。

9.1.2 甲、乙类出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统一透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统一透风机房内。

9.1.3 排除有点火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荟萃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9.2 供暖系统

9.2.1 甲、乙类火警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选取明火、燃气红表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选取电热散热器供暖。在贮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衔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机能。

9.2.2 下列场所应选取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出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路、散热器表表接触能引起点火的场所;

    2 出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9.2.3 选取燃气红表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透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9.3 透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透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出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贮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点火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出产或贮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拥有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透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出产场所中分歧防火分区的透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贮存场所中分歧防火分区的透风系统;

    3 排除的分歧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点火或爆炸的透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划定表,其他构筑中排除有点火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透风系统。

9.3.3 排除有点火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路应拥有不易积累静电的机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表安全地址。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气

10.1.1 构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构筑的消防用电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 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选取专用线路衔接至专用母线段;

    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表,下列构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构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2 构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构筑;

    4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Ⅰ类汽车库;

    6 构筑面积大于5000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

    8 一、二类城市交通隧路。

10.1.3 下列构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表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 室表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3 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 任一层构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构筑;

    5 。ㄊ校┘都耙陨系墓悴サ缡印⒌缧藕筒泼辰鹑诠怪;

    6 总构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半地下贸易设施;

    7 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建车库;

    9 本条上述划定表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构筑;

    10 本条上述划定表的室表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构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路。

10.1.4 构筑内消防应脊卣明和灯光分散批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陆续供电功夫应满足人员安全分散的要求,且不应幼于表10.1.4的划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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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构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选取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出产、生涯用电被堵截时,应仍能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必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表,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功夫和容量,应能满足该构筑火警一连功夫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分歧构筑的设计火警一连功夫不应幼于表10.1.5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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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除依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表,消防节造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地点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脊卣明和分散批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地点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构筑的设计火警一连功夫内为消防用电设备陆续供电的必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警发展缓慢的场所表,下列构筑应设置灯光分散批示标志,分散批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杜爪保障分散路线批示明确、方向批示正确清澈、视觉陆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构筑;

    4 构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构筑;

    5 除室内无车路且无人员停顿的汽车库表的其他汽车库和建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路或衔接通路、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分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路、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路;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构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警发展缓慢的场所表,厂房、丙类仓库、民用构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构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分散照明:
    1 安全出口、分散楼梯(间)、分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出亡走路及其前室、出亡层、出亡间、消防专用通路、兼作人员分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多厅、展览厅、多职能厅及其分散口;

    3 构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交易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分散口;

    4 构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路,楼梯,衔接通路或换乘通路,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分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路两侧,人行横通路某人行分散通路;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路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路。

10.1.10 构筑内分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杜爪切合下列划定:

    1 分散楼梯间、分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出亡走路及其前室、出亡层、出亡间、消防专用通路,不应低于10.0lx;

    2 分散走路、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划定场所表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节造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产生火警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处于湿润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表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对于交通隧路,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湿润环境,不应低于IP45。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拥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ぷ爸。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讯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选取点火机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切合下列划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拥有相应的防火机能或防火;ご胧;

    3 室表电缆沟或电缆隧路在进入构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选取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路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路分隔敷设,在隧路内借路敷设的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结构与隧路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逾越出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质的构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幼水平距离不应幼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逾越可燃性构筑屋面。

11 构筑施工

11.0.1 构筑施工现场应凭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点火个性、存放方式与地位,可能的火源类型和地位,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切合下列划定:

    1 施工现场一时构筑或设施的安插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构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人员密集区、构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构筑的间距应切合防火要求;

    3 当可燃资料堆场及加工厂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或左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安插应切合本规范第 10.2.5 条的划定;

    4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资料存放地位及加工厂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整年最幼频率风向的优势侧。

11.0.2 构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构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在建构筑和一时构筑均应设置分散门、分散楼梯等分散设施。

11.0.3 构筑施工现场的一时办公用房与生涯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资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围护结构、房距离墙和吊顶选取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点火机能应为A级。

11.0.4 扩建、改建构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终场构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持续正常使用,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表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分散、消防车正常通杏注表部消防接济;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算帐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左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 不应直接在袒露的可燃或易燃资料上动火作业;

    5 不应在拥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直接取暖设备。

11.0.5 保险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应能在火警时维持不间断供电,供配电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11.0.6 施工现场一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用具设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切合消防安全要求。

12 使用与守护

12.0.1 市政消火栓、室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表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预防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路路方向各5m领域内不容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显著地位设置警示标志。

12.0.2 构筑周围的消防车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维持通顺,其领域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畅的阻碍物,并应设置显著的消防车路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贮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幼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奉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路。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切合下列划定:

    1 在高层构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冈炜应预防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幼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隔存放;
    4 充装量不幼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构筑表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颠倒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下灌气。

12.0.5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预防可燃气体在室内积累。

12.0.6 在构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分散出口、分散通路通顺,不被占用、梗塞或封关。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文章起源:消防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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